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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多久為限?
(A) 六個月
(B) 一年
(C) 一年六個月
(D)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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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第 42-1 條 依本法所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夏靖綸 高二上 (2021/09/06)

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4項

4F
fireman11919 高二下 (2022/09/19)
6個月(半年)
5F
yu 國三下 (2023/10/19)
【公平交易法】第 六 章 罰則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17.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多久為限? (A) 六個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