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A)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B)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C)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D)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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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6), C(84), D(36), E(0) #3331425
統計: A(4), B(16), C(84), D(36), E(0) #3331425
詳解 (共 2 筆)
#645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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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機關執行程序:
(A)一、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
二、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B)不合理或(C)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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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機關執行程序: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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