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委員7人以上
(B)委員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C)雇主為主任委員
(D)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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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88), C(50), D(9), E(0) #3159538

詳解 (共 2 筆)

#6029309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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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8822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 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勞工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五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 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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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7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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