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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何時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變動之情形?
(A)二日
(B)五日
(C)十日
(D)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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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峻維 國二下 (2019/04/12)
公開發行董事、監察人、經理、大股東應於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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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 大二下 (2019/08/19)

第 25 條

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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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股神 大一下 (2021/11/14)

持股變動 = 每月15日以前申報

4F
蝸牛散步 高二下 (2022/04/12)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17.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何時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變動之情形?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