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下列那一項敘述是不正確的?
(A)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
(C)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D)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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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103), C(35), D(17), E(0) #1501810
統計: A(318), B(103), C(35), D(17), E(0) #1501810
詳解 (共 1 筆)
#1637397
第 9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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