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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24期第二類入學考試:刑法及刑事訟送法概要#89821 |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24期第二類入學考試:刑法及刑事訟送法概要#89821

年份:93年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17. 甲、乙、丙三人共同傷害丁,致丁受普通傷害,嗣甲、乙二人分別與丁和解並賠償丁一定數額之和解金;惟丙自始未與丁達成和解,丁乃於案發後五個月向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對丙之傷害告訴。關於丁所提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告訴之效力及於甲、乙、丙
(B)告訴之效力僅及於丙,不及於甲、乙
(C)告訴之效力僅及於甲、乙,不及於丙
(D)因和解致使丁所提之告訴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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