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經營投信事業,發起人應成立滿三年、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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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kk 高二下 (2023/08/0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8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一、基金管理機構: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不包含全權委託) 二、銀行: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國際金融、證券或...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