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應先為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
(B)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C)調解委員為5人至17人
(D)若當事人不適格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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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3), C(305), D(59), E(0) #3010349

詳解 (共 2 筆)

#5752691
第 4 條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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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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