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應先為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
(B)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C)調解委員為5人至17人
(D)若當事人不適格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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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63), C(203), D(48), E(0) #3010599
統計: A(19), B(63), C(203), D(48), E(0) #3010599
詳解 (共 3 筆)
#6546736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應先為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
(A) 應先為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4 條第1項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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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2條第2項
前項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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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調解委員為5人至17人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1條第1項
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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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當事人不適格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0條第1款
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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