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下稱本契約)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B)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
(C)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D)附加採購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20萬元及訂購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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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26), C(23), D(202), E(0) #30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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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053
(A)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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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6條   I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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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共同供應契約(下稱本契約)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B)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
(D) 附加採購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20萬元及訂購標的金額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
Ⅰ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A);其各次訂購數量或金額,以本契約所載各標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為限。
Ⅱ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D)。
Ⅲ本契約之標的,有二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者,機關擇定訂購對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
Ⅳ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B)。
Ⅴ其他機關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D)公告金額=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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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5條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
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及本契約內約定之適用機關。
三、由本法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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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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