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消滅時效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故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不會隨同消滅
(B)甲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1棟,乙無權占有達15年以上時,即使甲向乙請求返還房屋, 乙得拒絕返還
(C)附有停止條件之請求權,若當事人無特約,自條件成就時起算消滅時效
(D)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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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3), C(31), D(205), E(0) #30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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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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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039

(D)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係採「分割自由原則」,亦即原則上各共有人均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此項「分割請求權」,通說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均認其為「形成權」,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且無除斥期間。換言之,為儘速消滅共有關係,以增進物之利用及市場價值,無論共有關係持續多久,各共有人原則上均得隨時以單方之意思表示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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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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