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M 投信公司對所經營之 K 投信基金之保管,應注意之事項,下列何者為真?
(A)委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B)M 公司之債務人得對 K 基金之資產請求
(C)K 資產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各種基金同一帳戶保管分別設會計帳記錄
(D)基金保管機構對 K 之基金資產與 M 之自有財產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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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7), B(29), C(451), D(26), E(0) #2565084

詳解 (共 3 筆)

#4650804

基金之保管=保管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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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0910
(B) M 公司之債務人得對 K 基金之資產請求
債權人不得對資產有任何請求,債務人亦不得。
(C) K 資產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各種基金同一帳戶保管分別設會計帳記錄
應獨立設帳,不是同一帳戶。
(D) 基金保管機構對 K 之基金資產與 M 之自有財產統一保管
應分別獨立,不是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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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A)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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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B)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C)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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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1159
第五十七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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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8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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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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