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針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法律效果,刑法設有「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但書規定,此種將原本已成立之可罰性不再存在於個人之情狀,在學理上稱為:
(A)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B)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C)個人阻卻責任事由
(D)個人解除責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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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391), C(123), D(46), E(0) #267906

詳解 (共 2 筆)

#1648032

(二)(A)(B)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和個人解除刑罰事由:此係 
犯罪三階理論外,個人的可罰性探討 

1、個人的阻卻刑罰事由:係指在行為時即已存在的 
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如共居親屬間竊盜得免 
除其刑(刑324)、共居親屬間侵占得免除其刑( 
刑338)、共居親屬間背信得免除其刑(刑343) 
、共居親屬間贓物得免除其刑(刑351) 

2、個人的解除刑罰事由:係指行為人在行為後,始 
發生足以使本已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 
狀。 
如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刑27)、 
內亂罪的預備犯或陰謀犯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100Ⅱ、101Ⅱ)、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 
122Ⅲ) 

(三)本題的評述:依上述,本題是中止犯,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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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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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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