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7.關於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所謂赦免,包括大赦在內
(B)本條所謂赦免,不包括免除其刑
(C)亦包含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因故意或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D)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嗣後再犯,不發生累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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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 C(25), D(75), E(0) #267844

詳解 (共 4 筆)

#1489961
刑法第四十七條明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所謂赦免,經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係指特赦及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大赦在內。其所稱免除其刑,係指基於赦免權作用之減刑而免除其刑而言。其他如刑法第二十三條但書、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但書、第二十七條等所規定之免除其刑,既非基於赦免權之作用而係應依刑事訴訟法諭知免刑之判決,並無徒刑之執行,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無關,自不包括在內。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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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33

(A)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所謂大赦,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大赦較特別之處,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如再犯也不構成累犯。

(C)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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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166

跟刑法題庫1-1000-1#6496  第7題一樣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exam-%E5%88%91%E6%B3%95%E9%A1%8C%E5%BA%AB1100026497-6497.htm#ixzz5ERYzI9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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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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