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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受僱者育嬰之需要,如何規定?
(A)受僱者符合一定之年資,於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C)雇主得不具理由拒絕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復職
(D)受僱者可以請求彈性工時,雇主如拒絕,得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5/01/06)
提醒-103.12/11性別平等法有修定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願得一心人 高二下 (2015/11/19)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定之。
6F
Juju 高三上 (2016/09/11)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21 條及第38條所規定。
http://eeweb.mol.gov.tw/mobile/news/parent/590
7F
Ruei Li 小二上 (2021/06/04)

D選項看似符合,可是需要達成很多條件才能得以請求損害賠償:26條有說「因違反21條如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21條則說雇主不得拒絕第19條的內容。19條則有提到「三十人以上的公司」這個條件才能向雇主請求調整工時(也不是彈性工時)

反觀選項A則是法條一比一,絕對不會是錯誤的選擇。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受僱者育嬰之需要,如何規定?(A)受僱者符合一定之年資,於子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