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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甲向乙借款,由丙提供 A 屋設定抵押權,並由丁擔任連帶保證人,有關 A 屋及丁之責任分配,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乙拋棄 A 屋之抵押權者,丁就乙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B)甲屆期不清償債務時,依物上保證優先負擔原則,乙應優先就 A 屋實行抵押權受償
(C)甲屆期不清償債務時,A 屋與丁之全部財產,應平均負擔其責任,丁應分擔部分,依丁應負之履行責 任與 A 屋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D)乙免除丁之責任者,於丁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 A 屋之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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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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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不販售解答 只求讚 國二下 (2017/12/15)
民879 第二項 是比.....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短腿泡芙 研二下 (2021/04/04)

第 751 條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第 879 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9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07/09)

31 甲向乙借款,由丙提供 A 屋設定抵押權,並由丁擔任連帶保證人,有關 A 屋及丁之責任分配,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乙拋棄 A 屋之抵押權者,丁就乙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O)

民法第 751 條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B)甲屆期不清償債務時,依物上保證優先負擔原則,乙應優先就 A 屋實行抵押權受償(X)

民國96年修正民法第879條並增訂第879條之1後,已明確採取「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責任平等說」,是故兩者之保證責任並無優先列後之區別,債權人得任意行使其權利。 (C)甲屆期不清償債務時,A 屋與丁之全部財產,應平均負擔其責任,丁應分擔部分,依丁應負之履行責 任與 A 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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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momo 大一下 (2021/09/03)

c  第 879 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丁))))。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d 乙免除丁責任 代表丁這個保證人可以於應分擔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乙拋棄的限度內)免責任 (抵押權消滅)---- 故d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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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甲向乙借款,由丙提供 A 屋設定抵押權,並由丁擔任連帶保證人,有關 A 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