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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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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為送達時,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 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若得付與之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何處,以為送達?
(A)自治或警察機關
(B)郵政機關
(C)鄰居住處
(D)應受送達處所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6 年 - 106 交通事業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佐級晉員級_業務類:行政法概要#6641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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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01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jasisme6000
高三下 (2017/11/28)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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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olorfulRabbi
國三上 (2018/06/22)
A選項~參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7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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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為送達時,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