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為送達時,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 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若得付與之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何處,以為送達?
(A)自治或警察機關
(B)郵政機關
(C)鄰居住處
(D)應受送達處所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asisme6000 高三下 (2017/11/28)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看完整詳解
2F
ColorfulRabbi 國三上 (2018/06/22)
A選項~參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74條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2 為送達時,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