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何種原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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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林鎧秈0922-01994 高三下 (2021/05/26)
契稅條例 第 12 條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 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 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 人申報納稅。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 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 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 申報... 查看完整內容 |
7F cynthia731019 高三下 (2024/05/29)
契稅 第 12 條
Ⅰ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Ⅱ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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