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師從小父母離異,其後母親再嫁,日前繼父不幸逝世,請問李老師得請喪假多少日? ..-阿摩線上測驗
1F Bernice Shiu 國三下 (2011/04/06)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 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 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 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 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