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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 校之主管人員,應具備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係指:
(A)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系所畢業者
(B)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系所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C)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二十學分以上者
(D)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Judy Chen 大二下 (2018/03/05)

特殊教育法

7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學分以上者。

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12/05)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40 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