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7條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40 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