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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人員何者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行政執行官之兄弟
(B)法院書記官之配偶
(C)國立大學教務長之父母
(D)地政事務所登記業務承辦人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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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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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8885886 高二下 (2017/12/27)
利衝法 第2條 (公職人員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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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老皮好聰明 小六下 (2018/01/0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適用範圍)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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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陳玉*:破釜沉舟 高三下 (2018/09/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

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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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人員何者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