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7 公務員甲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並於 3 年內停止任用,如再任公務員時,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