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20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41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幾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