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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A)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
(B)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
(C)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行政訴訟裁判
(D)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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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8885886 高二下 (2017/12/27)
第 27 條第1項第9款(公懲會委員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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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老皮好聰明 小六下 (2018/01/04)

公務員懲戒法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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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01/05)

第27 條 (公懲會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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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但其迴避以一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