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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B)如有在臺指定之親友,對其之通知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C)如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應為收容替代處分
(D)因收容原因消滅,內政部移民署得依職權,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釋放受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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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Tao 研二下 (2017/12/20)
入出國移民法38條之1第二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syuan 大三下 (2018/04/30)

並不是廢止就不需要替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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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山花 大一下 (2020/08/13)

第 38-6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 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第 38-7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或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 後,因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之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入出國及移民 署得依職權,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釋放受收容人。

19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受處分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