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臺北市因里界調整而辦理里長的延選,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 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 75 條第 2 項予以撤銷。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臺北市可提起之救濟途徑 為何?
(A)提起訴願
(B)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D)報請行政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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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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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 大二下 (2017/12/24)
釋字553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李世蒼 (2020/11/24)


不服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

不服縣(市)政府所屬機關縣(市)政府

不服縣(市)政府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直轄市政府

不服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各部、會、行、處、局、署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主管院

不服中央各院原院

14F
shining4401 高一下 (2021/05/26)

大法官這樣的行為具體處份

所以依訴願法第一條 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 第4條

15F
summer 高三上 (2022/01/12)

訴願法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臺北市因里界調整而辦理里長的延選,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