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
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憲法164條已增修,令參見增修第10條(樓上)
1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如何處理? (A)不得少於國防預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