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第15條
例外:
但經裁判確定日起~執行完畢滿3年, 得申請改姓名
姓名條例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選項A)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選項C)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選項D)。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選項B)。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13 依據姓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