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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主管機關對甲公司作成停業處分,甲公司尚未及提起行政救濟,主管機關即發現該處分違法而自行撤銷, 惟甲公司之商譽已受損,欲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D)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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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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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高三下 (2018/01/09)
因為甲公司尚未及提起行政救濟,該違法的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故甲要先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先確認"已消滅的行政處法違法",再請求國家賠償,或者得依照行訴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參照法條:        第 6 條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qewr98 國三上 (2021/11/15)

閱覽卷宗請求權的准駁性質是屬於事實行為或程序性行政處分

閱覽卷宗請求璇是為了便利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行政程序中行使聽證權

是以閱覽卷宗權是附屬的程序權,當事人無聽證權的時候就沒辦法要求閱覽卷宗

14F
qewr98 國三上 (2021/12/04)

回覆七樓

不是沒有行政處分就沒有公法上的原因

國家之侵害行為如屬行政事實行為,此項侵害事實即屬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法上原因」,受害人民得主張該行政事實行為違法,損害其權益,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以排除該侵害行為。惟因此提起之排除侵害訴訟,在實體上有理由之要件有二:一是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違法二是人民權利因行政機關之違法事實行為受到侵害。又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免受侵害之身體權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見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

15F
Shanni 大一上 (2022/04/04)

個人想法
我國國賠本就採雙軌制,一是照國家賠償法第10條為協議先行,協議成立則強制執行,不成立就向民事法院提國家賠償訴訟。二是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與主要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並沒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選項。

所以只能找一個主要訴訟並按第7條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那本題人民無法判定也不一定知道這個行政處分違法(違法是主管機關發現的),而行政處分又處於已消滅之狀態,故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提起確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並依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20 主管機關對甲公司作成停業處分,甲公司尚未及提起行政救濟,主管機關即發現該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