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刑法上的保安處分種類?
(A)驅逐出境
(B)禁戒
(C)社區服務
(D)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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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211), C(1684), D(73), E(0) #269370

詳解 (共 4 筆)

#698953

(1)改善教育之保安處分:包括感化教育 (刑法第86、禁戒 (刑法第88條、第89)、強制治療(刑法第91)

(2)社會防衛之保安處分:包括監護(刑法第87)、強制工作(刑法第90)、保護管束(刑法第92條、第93)、驅逐出境(刑法第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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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042
★摩友分享口訣:驅趕煎包進工寮1.感化教...
(共 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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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546
C易刑-易於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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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076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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