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生育給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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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05)
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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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2/02/03)
18 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生育給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B)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第 31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C)被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