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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有關司法官,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A)廣義的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在內
(B)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檢察官則應受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
(C)實任司法官亦應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
(D)實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或65歲體衰不能任職者,照支現職司法官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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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3F
lu mercy 國二下 (2014/06/01)
公務員的種類→行政官與司法官的區別%252522%2525C3%2525A8%2525C2%2525A1%2525C2%25258C%2525C3%2525A6%2525C2%252594%2525C2%2525BF%2525C3%2525A5%2525C2%2525AE%2525C2%252598%2525C3%2525A8%2525C2%252588%2525C2%252587%2525C3%2525A5%2525C2%25258F%2525C2%2525B8%2525C3%2525A6%2525C2%2525B3%2525C2%252595%2525C3%2525A5%2525C2%2525AE%2525C2%252598%2525C3%2525A7%2525C2%25259A%2525C2%252584%2525C3%2525A4%2525C2%2525B8%2525C2%25258D%2525C3%2525A5%2525C2%252590%2525C2%25258C.PNG%252522.png#s-471,500http://www.eyebook.com.tw/books/1FG86/1FG86-C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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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Olivia 國一上 (2018/01/26)

請問D選項 依法官法77條是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


法官法第 77 條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

nnnn

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5F
Fangoo_轉換國營跑道 大四上 (2021/04/23)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32 條(實任司法官之免職原因)

Ⅰ 實任司法官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內亂、外患、貪污、瀆職行為或不名譽之罪,受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40 條(實任司法官之停辦減半案件)

Ⅰ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

Ⅱ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

ⅠⅡ  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有關司法官,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A)廣義的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在內(B)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