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民事訴訟的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則上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原就被原則(B)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C)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原就被原則(D)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
所以第二審管轄法院不得以合意?有相關法條嗎?
(B)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27 關於民事訴訟的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