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甲以共有人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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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 不懼風雨,終會有光。 大三上 (2023/12/20)
何者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 甲以共有人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 (B) 甲遭乙、丙共同毆傷,因此以乙、丙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共同訴訟人間必須合一確定,且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所欠缺。 》簡言之,乙、丙有連帶責任,所以甲不必兩人一起告,就「不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民法§185:共同侵權行為人需連帶負賠償責任。本規定乃共同侵權行為人均成立侵權行為後,就責任部分成立連帶關係。 》本題中,乙、丙共同毆傷甲,經甲對乙、丙二人提起訴訟: ①就侵權行為成立之部分,因對於當事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係以各自判斷之方式為之,法院不必然須為相同之認定...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