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趁四下無人之際,放火燒燬某大學供教師研究之研究大樓,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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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大二下 (2018/03/10)
88年台上字第5411號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不以放火當時果有人在內為必要,而應以案發時段該建築物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查本件中山館於平日經常供教授及研究生日夜二十四小時使用,是次火災發生時之凌晨時間,平日於該時間經常仍有人在館內研究室從事寫作、研究等,該館於上訴人放火時,實.....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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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不怕千萬人阻擋,只怕自己投 大三上 (2023/12/20)
甲趁四下無人之際,放火燒燬某大學供教師研究之研究大樓,甲成立何罪名
(A)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
》刑法§173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085號判例:實務見解認為:被燒之圖書室為學校之一部,縱使放火時無人在各該室內,但該學校夜間既有人值宿,即不能以起火之時圖書室偶然無人之故,遂謂該校全部非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B)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C) 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D) 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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