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除評定最有 利標之當次會議應作成紀錄外,其他會議是否作成紀錄得由評選委 員會決議之。
(B)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C)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 或序位評比結果。
(D)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 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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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 C(3), D(7), E(0) #3290609

詳解 (共 1 筆)

#6215488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9 條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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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1.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
一、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二、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2.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3.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4.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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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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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二、評選方式。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評選過程紀要。
五、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六、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
七、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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