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怠金」之性質為?
(A)行政秩序罰
(B)行政刑罰
(C)直接強制方法
(D)間接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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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68), C(66), D(2194), E(0) #313495
統計: A(122), B(68), C(66), D(2194), E(0) #313495
詳解 (共 3 筆)
#6209818
(A) 行政秩序罰
集會遊行法第27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為在場親自主持、維持秩序、清理污染)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 行政刑罰
集遊法第29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仍繼續執行經制止而不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C) 直接強制方法
(D) 間接強制方法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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