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行政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2項,應由 下列何者估計其數額?
(A)行政執行機關
(B)義務人
(C)行政執行處
(D)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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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2), B(99), C(295), D(100), E(0) #313505
統計: A(1062), B(99), C(295), D(100), E(0) #313505
詳解 (共 6 筆)
#1494056
行政執行法第29條是針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執行
施行細則第20條是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兩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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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95
雖然行政執行法第29條中確實有規定是執行機關估計數額,但另依據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執行機關不就是等同於行政執行分署(處)? 那A跟C的答案就會有點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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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285
行政執行法第29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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