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行政執行法中,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並不包括:
(A)對人之管束
(B)註銷證照
(C)怠金
(D)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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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4), B(283), C(42), D(11), E(0) #313509
統計: A(1504), B(283), C(42), D(11), E(0) #313509
詳解 (共 4 筆)
#3734465
管束是即時強制,限制在24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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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4112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D)
二、怠金。(C)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B)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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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010
行政執行法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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