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處罰最重刑為何
(A)死刑
(B)無期徒刑
(C)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D)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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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 B(197), C(151), D(22), E(0) #314447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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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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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三項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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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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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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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02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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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533
沒有提到死刑 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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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546
沒有提到死刑第七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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