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20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並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至少幾年?(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