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206.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幾個月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