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華郵政公司於接受包裹郵件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規者,應請求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
(B)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其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平常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掛號郵件仍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C)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其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均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D)交通部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統計: A(1213), B(1415), C(732), D(11572), E(2) #173043
詳解 (共 10 筆)
(B)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C)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第二十四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 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A)中華郵政公司於接受包裹郵件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
規者,應請求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
郵政法§20已刪除彙集編入郵政法§10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
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
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
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B)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其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者,平常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掛號郵件仍請收件人至地面層
領取→
郵政法§24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
發處收領
(C)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其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均請收
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郵政法§24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
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
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D)交通部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
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
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郵政法§28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
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
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B)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C)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