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華郵政公司於接受包裹郵件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規者,應請求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 
(B)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其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平常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掛號郵件仍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C)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其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均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D)交通部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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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3), B(1415), C(732), D(11572), E(2) #173043

詳解 (共 10 筆)

#128373
(A)中華郵政公司於接受包裹郵件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規者,『應』請求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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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57

(B)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C)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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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784

第二十四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     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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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463

(A)中華郵政公司於接受包裹郵件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

     規者,請求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

郵政法§20已刪除彙集編入郵政法§10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

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

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

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該郵件。

 

(B)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其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者,平常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掛號郵件仍請收件人至地面層

    領取

郵政法§24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

       發處收領

 

(C)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其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

     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郵政法§24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

       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

       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D)交通部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實施檢

     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

     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郵政法§28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

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

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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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962

(D)

郵政法
第二十八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郵政法
第四十三條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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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59

(B)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C)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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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866
(A)法規郵政法第20條於民國100年已刪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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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266
A 「得」請求B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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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969
郵政法 第24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
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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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130
(A)中華郵政公司於接受包裹郵件時,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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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0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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