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分為
1.無限公司 2人以上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2.有限公司 1人以上股東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3.兩合公司 1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1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
無限責任股東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 2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股東只負有限責任
依照這分法
(D)選項應該也是錯誤的吧? 哪位高手可以為我解答呢???
40.下列何者不是公司組織的優點?(A)容易籌措大量資金(B)企業可望長期生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