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採購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均應申報財產。(A)o;(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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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9/10/21)
1、108年修法,政府採購法第15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已無第5項。 2、依修法理由,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均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