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 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 4 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 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 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 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其於驗收時仍應依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