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 ( ) 非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
其境內所得報繳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應由其配偶合併申報
(B)採就源
扣繳方式
(C)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D)與配偶所得分別申報計算。[所73-1(87.12.30.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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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1), C(56), D(6), E(0) #303505
統計: A(67), B(11), C(56), D(6), E(0) #303505
詳解 (共 1 筆)
#234187
【函號】: 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73條
【要旨】: 非居住者之配偶屬居住者其境內所得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內容】: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73條
【要旨】: 非居住者之配偶屬居住者其境內所得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內容】: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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