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雇主對於高度在多少公尺以上之鋼構建 築物之組立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指揮勞工作業?
(A)1
(B)3
(C)5
(D)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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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1), C(154), D(37), E(0) #2179632

詳解 (共 2 筆)

#464867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4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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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550

營標149,

110/1/6修法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

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鋼構,其範圍如下:

一、高度在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物

二、高度在公尺以上之鐵塔、金屬製煙囪或類似柱狀金屬構造物。

三、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或橋梁跨距在三十公尺以上,以金屬構材組成之

    梁上部結構。

四、塔式起重機或升高伸臂起重機。

五、人字臂起重桿。

六、以金屬構材組成之室外升降機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

七、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施工構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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