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警佐40歲
2.警正45歲
3.警監50歲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I.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40歲。
二、警正45歲。
三、警監50歲。
II.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18.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初任警察官之年齡,警正不得超過幾歲? (A)4..-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