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對公共活動參與者所蒐集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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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I.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III. 依第2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原則應立即銷毀 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 查看完整內容 |